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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非法“三无”采砂何时能取缔?

2019-4-14 16:56|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3397| 评论: 0|来自: 安全第一聚焦网

摘要: 编语:非法采砂场不仅是对国家资源的掠夺,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国家为此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采砂定罪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但山西汾西县团柏乡枣坪村“三无”采砂场为了私欲 ...

 编语:非法采砂场不仅是对国家资源的掠夺,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国家为此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采砂定罪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但山西汾西县团柏乡枣坪村“三无”采砂场为了私欲,非法采砂猖獗,破坏了大量基本农田。而作为直接监管部门的乡政府,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形助长了非法采砂场的嚣张气焰。                         2019年3月8日,媒体接到枣坪村村民爆料,汾西县团柏乡枣坪村一大型无证采砂场在此地开设生产已久,破坏了大量耕地,多次反映,无人问津,要求媒体给予监督和发布。 2019年3月25日,工作人员根据知情者举报人的线索,前往汾西县团柏乡枣坪村进行实地了解。按曝料人所说的地方找到了这个多年以来非法生产,大型的采砂场和挖砂破坏耕地的实地。这个无证采砂场,不仅破坏耕地面积长达10余亩左右,洗沙的大量污水形成了水潭全部渗透到土壤中。                        (正在生产中的采砂场)

     28日上午10时,工作人员把该管辖范围之内的采砂场致电给团柏乡政府武乡长。武乡长答复:安排核实并进行查处。并说,具体情况加微信沟通。工作人员添加了武乡长的微信,但一直也没得到武乡长回应。下午5点左右,工作人员再次联系了武乡长,但仍然还是无人接听。30日上午9点,工作人员终于联系到武乡长,武乡长在电话中诉苦说到:“工作压力大,实在不好干”……后来武乡长说了几句客套话。针对无证采砂场是否核实?是否作出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始终没提。4月2日,工作人员用微信再次联系了武乡长,关枣坪村三无采砂场之事,是否下去核实?是个什么样的情况?武乡长说:“采砂场,我们已经取缔”。4月8日,工作人员按武乡长说的已取缔,再次前往枣坪村无证采砂现场,真让人不可思异,采砂场不仅未被取缔,反而还在大张旗鼓地还在生产中。这充分证明武乡长说的已取缔纯属是谎言,是对工作的极不负责。作为百姓的父母官,乡政府第一监管部门,监管的动力何去何从?身在其位,不谋其政,是不作为还是利益牵连就可想而知。

     作为三无企业,早在03年国家规定就该取缔。对于大量破坏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刑法》应依法严惩,不该纵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显示,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第74条:违反本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挖沙属于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39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生态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一)对非法开采者背后的黑势力、利益网、保护伞,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望汾西政府和主管、监管部门对非法采砂场严查严处给百姓和社会一个合理解释!查处结果及时公布于众!

       对三无采砂厂,媒体将根据事态发展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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