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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李建山(男,1990年生),被执行逮捕!

2024-6-5 13:50|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1725| 评论: 0|来自: 12309中国检察网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阳检刑诉〔2023〕54号

被告人李建山,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11990********,*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村**路**号,现住阳高县**镇**村**标段**号,因涉嫌 容 留 他人吸 毒 罪,于2023年7月26日被大同市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同市阳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山涉 嫌 容 留他人 吸 毒 罪,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15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建山在阳高县**镇**村自己家中,容 留 吸 毒 人员张某某、宋某某、闫某某聚 众 吸 食 毒 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 毒 现 场 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阳高县公安局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决定书、社区戒 毒 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闫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建山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张某某对李建山、闫某某的辨认笔录、闫某某对张某某、李建山的辨认笔录、宋某某对张某某、闫某某的辨认笔录、李建山对宋某某、张某某、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山违反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在自己家中一次容 留 三 人 吸 食 毒 品,其行为触犯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 留他人 吸 毒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山认罪认罚,依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明明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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